薄連根 資料圖
  新華網呼和浩特8月29日電(記者湯計 劉懿德) 8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連根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薄連根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薄連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烏海市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內蒙古供銷合作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自己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請托人款物,合計人民幣3897.4031萬元(其中受賄價值人民幣9.1954萬元的房屋系犯罪未遂)、美元9萬元、歐元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薄連根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期間,對所分管的呼和浩特市收儲中心、市土地前期成本審核小組及下轄的賽罕區政府審核秀水佳園項目、保全項目宗地前期成本投入費用工作監管失職,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規定審批事項,致使五鑫公司和紫辰公司開發的秀水佳園項目和保全項目中相關虛列徵地前期投入費用用於抵頂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8417.1383萬元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薄連根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薄連根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編輯: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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