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何薇發自香港 擔任內地一公司董事的婦人,去年通過“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以專業人士身份申請赴港工作,涉嫌向負責審批的香港入境處職員寄出一張6000元(港元,下同)的支票,稱作為“服務費”希望加快其批核申請,去年內地婦人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案件昨日在香港東區法院審理,裁定被告向香港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錶證(錶面證據)成立。
  被告李麗京,34歲,海麗香港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去年12月5日被香港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廉署表示,早前曾接獲入境事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發現,被告於案發時正通過入境事務處的“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就業簽證。
  廉署透露,被告涉嫌於2013年11月2日,向多名涉及處理她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交的專業人士來港就業申請的入境事務處人員,提供6000元作為加快處理及批准有關申請的報酬。
  昨日在香港東區法院法庭上,負責批核的香港入境事務主任表示,被告李麗京去年11月曾致電他,查詢申請進度,並問“幾時要畀6000蚊(什麼時候要給6000元)”?當時,他誤認為被告指的是工作簽證的申請費用,並糾正指費用為160元。數日後,他便收到被告寄出的6000元支票,遂向廉署報告。
  昨日被告自辯解釋稱,該張6000元支票原來是作“太上老君香油錢”,為其申請簽證成功祈福,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最後被入境處職員收到,並聲稱並沒有致電入境處提及6000元支票一事。
  根據香港現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禁止向代理人行賄及代理人索/受賄,或代理人以虛假文件欺騙其主事人。同時,也禁止任何人向公職人員行賄。觸犯上述法例者,最高刑罰是入獄7年及罰款50萬港幣。  (原標題:為加快處理及批准簽證 內地女商行賄港公務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z49kzwbz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